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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公取得身分證離家無音訊,腦麻女苦等13年終於放手,訴請離婚獲准。(示意圖、與本案無關/AI生成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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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公取得身分證離家無音訊 腦麻女苦等13年終於放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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腦性麻痺女子歡歡在2000年與大陸男子阿國(均化名)結婚,不料,10年後阿國取得身分證就離家失去音訊,歡歡在多年前曾透過里長代為聯繫,想要與阿國商談離婚事宜,阿國雖曾應允協議離婚,但卻又再度失聯。不滿阿國離家迄今已逾13年,婚姻破綻甚深無回復可能,歡歡憤而依法訴請離婚。
法院審理,阿國經法院合法通知,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也未以書狀聲明或陳述。法官認,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,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,難以維持婚姻者,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。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,僅他方得請求離婚。
又所稱「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,難以維持婚姻者」,是以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,為其判斷之標準,而婚姻是否已生破綻無回復之希望,則應依客觀之標準,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,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,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之意願而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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